黄州区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3-09-18 阅读:600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
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邹某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认为邹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区法院于9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根据邹某某的父亲和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为体现程序的公正和慎重,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该案承办法官对邹某某的父亲、诉讼代理人和被害人均进行了送达及调查,实地了解邹某某的治疗恢复情况,并听取了其主治医生的意见。上述人员均表示其患有精神病,且有必要继续治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邹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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