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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作者: 喻志林     时间:2013-09-18 阅读:600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9月16日,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区检察院提起的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邹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黄州区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7月3日8时许,黄州区堵城镇白衣村村民邹某某嫌邻居家里传出的声音很吵,就携带自己使用的菜刀闯入邻居家将其双臂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6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邹某某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邹某某属精神分裂症,对其暴力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邹某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认为邹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区法院于9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根据邹某某的父亲和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为体现程序的公正和慎重,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该案承办法官对邹某某的父亲、诉讼代理人和被害人均进行了送达及调查,实地了解邹某某的治疗恢复情况,并听取了其主治医生的意见。上述人员均表示其患有精神病,且有必要继续治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邹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决定。

编辑:hzfy

文章出处: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