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纠纷化解“再提速”
作者: 陈小庆 时间:2024-04-22 阅读:119
“法官,我这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吗,需不需要做鉴定?申请的鉴定项目够了吗,有没有遗漏的部分?我问了法医,法医说还要再等3个月才能去检查身体,这是怎么回事?”
邵大爷在黄州某路段驾驶摩托车时,被李某某驾驶的特种作业车撞倒,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大爷无责任。事故后,邵大爷被送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右肩袖损伤等。邵大爷就受伤损失的赔偿事宜与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城东法庭案件承办人李法官主持诉前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邵大爷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鉴定,其对伤残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准备申请重新鉴定。李法官结合类似案件就重新鉴定需交纳鉴定费及相关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向保险公司进行释明,保险公司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最终撤回了鉴定申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根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经过多轮协商,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当场将诉讼费、鉴定费支付完毕,保险公司也及时支付了赔偿款,从诉至黄州区法院到彻底了结仅用时18天,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情况复杂,专业性强,许多事项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才能明确,且鉴定意见往往对诉讼结果影响重大。是否需要申请鉴定,应该申请哪些鉴定项目,什么时候达到鉴定条件,都是群众十分关心又较难把握的问题。
为了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黄州区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优化调鉴联动,大力推行“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纠纷化解机制。对当事人存在的分歧需要通过鉴定方式解决的问题,对鉴定项目进行适当引导,在诉前调解阶段同步启动鉴定程序,一次性解决涉鉴定的事宜,提升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