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实施方案
作者: 贾柠畅 贺乐君 江畅 时间:2024-04-10 阅读:433
为贯彻落实《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方案》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部分案件因鉴定程序导致诉讼成本高、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的问题,推动司法鉴定“端口”前移,促进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的深度融合,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前移端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方式和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全面落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良好营商环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为打造“冈好办”营商环境品牌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深入推进以法院为委托主体的诉前鉴定模式,在诉前将通过鉴定就能明确争议焦点的纠纷筛选处理,及时引入非诉化解渠道,解决因损失请求无法确定或事实真伪不明导致前期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的困境,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降低诉讼成本与缩短办案周期双管其下:一是为当事人减负。诉前鉴定有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使诉讼请求更加合理,避免因盲目提出诉求多缴纳诉讼费用。避免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损失,无需进行诉中鉴定,庭审过程顺利且畅通,诉讼程序无其他阻力,从而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二是为调解增效。诉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使双方当事人提前明确案件事实,并对证据优势地位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诉讼请求预设在合理区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缓和,有利于促使矛盾双方在诉前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三是为审判提速。传统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往往周期长、效率低,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拉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无法达成调解意向需要鉴定的,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进行委托鉴定,在诉讼中可以直接采用诉前鉴定意见,审理期限得以缩短,审判效率得以提高。诉前委托鉴定与诉前调解、诉讼流程无缝衔接,有效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工作举措
(一)制定规范,明确诉前鉴定工作流程。制定并完善《黄州区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诉前鉴定职能部门及职责、受理范围工作流程等内容:一是归口管理。立案庭负责诉前鉴定的审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司法鉴定窗口,对立案时当事人申请鉴定或明确有需要鉴定事项的民事案件,及时送达《诉前鉴定须知》、《诉前鉴定申请表》,规范鉴定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明确和补充的内容。各基层人民法庭辖区的案件,属于就地立案情况的,由基层人民法庭进行审查,立案庭负责对各基层人民法庭诉前鉴定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专业引导。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诉前鉴定的,将鉴定材料移送至案件类型的对应业务庭办理。业务庭指派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由其统一进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确保委托高效严谨。明确立案庭和各业务庭的职责分工,尽量保证诉前办理与诉中审判为同一承办人,确保熟悉掌握案件鉴定事项。三是全程主导。明确法院在诉前委托鉴定中的主导地位,做好对当事人的指导释明工作,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跟踪把关鉴定书移交期限、异议期限,实现全流程规范化运转。司法技术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行“一案一档”制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准确完成鉴定,对移交鉴定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及时向相关鉴定机构发出催办函,加快流转。四是强化监督。将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要求工作人员严格依程序办案,同时引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选择委托移送鉴定的机构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联合检察机关对移送鉴定的案件进行评查,实现鉴定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实质运用,建立“鉴定+调解”衔接机制。通过诉前鉴定程序,将通过鉴定就能明确争议焦点的纠纷筛选出来,强化鉴定结果在诉前调解中的运用创新。一是开展预判性调解。在对外委托鉴定前,由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先行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类案经验对鉴定问题结果作出分析预判,征求当事人意见,若各方当事人认可该分析或各方争议不大,可直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对于各方不认可,则根据鉴定程序对外委托鉴定。二是开展专业性调解。对诉前鉴定完毕的、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依据案件类型移送至黄州区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武汉商事仲裁调解中心、黄州区综治中心等调解组织进行专业性调解,对于没有此类专业调解组织的案件,建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机制,即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的同时委托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协助调解,如从住建局或律所选任专业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类纠纷的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鉴定的可信度,夯实调解的基础。三是开展要素式调解。将要素式审判工作延伸至诉前调解阶段,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依据不同的鉴定类别指导当事人填写并提供证据,再整理出案件要素表,归纳出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最后针对矛盾点着重调解。
(三)提速增效,实现诉调有效对接。对于诉前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仍要求转入诉讼程序的,诉前鉴定意见书需作为立案材料附卷。一是效力对接。依据本院工作指引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确保未达成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再重复鉴定,大幅压缩审理期限,另外对于在诉前鉴定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可在诉讼过程中直接使用,便利诉讼辅助工作。二是繁简对接。通过诉前鉴定,依据能够确定的无争议事实和固定的部分争议焦点识别后续诉讼案件的繁简,对于经过要素式调解的案件可全部通过速裁或简易程序完成结案,实现速裁快审的法律效果。三是鉴审对接。对于法官指导的诉前鉴定案件,调解不成转入诉讼后,直接由该指导法官办理,诉前熟悉案情为案件精准审理打下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将诉前鉴定纳入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和各基层人民法庭,强化对当事人的诉前鉴定引导,指导当事人做好鉴定前期准备工作,告知当事人鉴定条件及鉴定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鉴定。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摆放宣传资料,利用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诉讼一码通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诉前鉴定工作,提高当事人知晓率。
(二)健全保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全院各部门互相支持和配合,制定诉前鉴定各类案件的收案材料清单,加强立审执各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完善诉前鉴定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化解当事人心中的顾虑,有效保障鉴定过程正常进行。
(三)加强学习培训,强化督查考核。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培训,加强对民事证据、诉讼程序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学习,加强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学习,提升司法技术工作水平,推动审判质效再提高。同时将诉前鉴定纳入部门工作考核,全面压实责任,推动诉前鉴定工作常态化,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