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营商·破产专题】“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知识请接收!
作者: 吴彬 时间:2025-10-10 阅读:961
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由小编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有哪些主要权力:
一、债权申报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二、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三、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发言权和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债务人有义务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可以选举其他债权人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被其他债权人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四、参与分配权
债权人有权根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一百一十九条)
五、异议权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果法院经审查不予撤销决议,则债权人受决议的约束。
(涉及法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